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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色运输保险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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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日本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货损赔偿纠纷1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 了审理,原告委托代办署理人赵晓梅、阚琳琳,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办署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 托代办署理人祝默泉、沈晓平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原告诉称:2001年6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收支口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委托被告某船务公司运输了原告承保的被保险人(收货人)日本玛鲁哈公司的冻蟹肉共3个集装箱,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厥后,被告某船务公司又以托运人身份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订舱,后者也出具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找到个中1个集装箱(NO.CZXU9600079)出现货损,经日本海事判定协会检讨,断定丧失金额为23 121 582日元。原告经认真核查,确认了上述丧失,并依据保险单作出了赔付,被保险人玛鲁哈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让渡书,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因几方被告分歧意赔付原告该金钱,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色丧失总计23 121 582日元及该金钱依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较的同币种利钱;连带支付原告支出的相关公证认证费 110 000日元和翻译费;并承当本案的诉讼用度。被告某船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不能证实其已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因而不具有诉权;本案货损是由于经谨严处置惩罚仍未找到的船舶潜伏缺陷酿成的,承运人应享受免责;造成本案货损的集装箱是中国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货运代办署理行(以下简称东升货代行)供给的,货损义务应由东升货代行和现实承运人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当。关于货损代价的计较尺度没有功令依据,原告在举证刻日后供给的证据法院不应组织质证。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承运人和现实承运人,我方只是船舶的期租人,我方与收货人和原告间不存在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干系;本案货损缘由是由于集装箱固有缺陷酿成的,集装箱是由货方自备的,视为货色的外包装,集装箱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或现实承运人承当义务。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为支撑其诉讼恳求,向本院供给了证据1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证实被告某船务公司为本案的承运人;证据2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签发的提单,证实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为本案现实承运人;证据3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传真,证实被告某船务公司要求东升货代行订某集装箱集装箱的进程;证据4海大状师事件而至OKABE&YAGUCHI函,证实被告某船务公司指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答允担货损义务;证据5某集装箱(日本)公司致OKABE&YAGUCHI传真,证实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指称被告某船务公司是集装箱供给人;证据6渔业公司鱼品加工场证实函,证实货色交付运输时处于无缺状态;证据7日本商检出具的结合检讨呈文,证实货损系集[NewPage]装箱顶部缺损、有水渗透箱内污染货色而至;证据8玛鲁哈公司采办质料发票,证实冻蟹肉系玛鲁哈公司从加拿大SEA TREAT公司采办并运至中国加工;证据9渔业公司发票,证实受损集装箱货色的加工费金额;证据10货色保险票据,证实原告为此批货色的保险人及该批货色的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证据11权益让渡书,证实原告具有代位求偿权、追偿金额为23 121 582日元;证据12日本OKABE&YAGUCHI致海大状师事件所的传真,证实玛鲁哈公司愿望得到涉案集装箱的更多信息;证据13日本OKABE&YAGUCHI致某集装箱(日本)公司的传真,证实玛鲁哈公司要求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供给集装箱为托运人自有的相应证据(回应证据5);证据14原告因吞并而变更的证实;证据15原告签收的有关文件(保单、权益让渡书、玛鲁哈公司取得相关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据16检讨费发票,证实检讨用度;证据17原告公司业务执照、授权书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据18日本海事判定协会弥补呈文书(及译文 ,证实受损货色的保险赔偿金额与实在际市场价钱相符;证据19日本商法节选,证实日本商事债务法定利率为6%;证据20玛鲁哈公司存款买卖明细表,证实原告已将保险赔款赔付玛鲁哈公司;证据21玛鲁哈公司证实书,证实证据20原件存于该公司;证据22原告公证认证费收据,证实原告已付公证认证费99 500日元;证据23日本海事判定协会弥补呈文,证实原告货色受损系因集装箱顶部缺陷致使;证据24玛鲁哈公司证实书,证实原告已将保险赔款(23 121 582日元)付至玛鲁哈公司帐户;证据25日本东京银座公证处公证认证用度收据,证实原告又支付公证认证用度10 500日元。

  两被告对原告供给的证据14、15、17、18、22、23、24、25予以认可;对别的证据均有贰言。为支撑其抗辩主张,被告某船务公司供给了证据1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东升货代行的订舱单,证实东升货代行是某集装箱公司的代办署理;证据2商检出具的验箱单,证实(1)集装箱在交给货主及现实承运人某集装箱公司之前是无缺的,(2)集装箱不是被告某船务公司供给的;证据3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给渔业公司的提单,证实被告某船务公司是左券承运人;证据4某集装箱公司签发给被告某船务公司的提单,证实(1)某集装箱公司是此票货色的现实承运人,(2)提单上没有集装箱为货主自备的标注;证据5被告某船务公司那时业务经办人的证实,证实东升货代行是某集装箱的代办署理。

  原告和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对被告某船务公司供给的证据3无贰言,对别的的证据均有贰言。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供给了证据1定期租船条约复印件,证实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是期租人,并非现实承运人;证据2日本检讨人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出具的检讨呈文,证实货损系集装箱固有缺陷造成,属于货色包装不良,并非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的错误;证据3集装箱货色托运单船代留底联正本,证实涉案货色为东升货代行代表货方订舱,集装箱由货方供给,装箱、提箱均由东升货代行卖力;证据4(某集装箱)大连公司致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的传真,证实CZXU9600079号集装箱为货主自有箱;证据5放箱证实正本,证实CZXU9600079号集装箱为东升货代行全部;证据6电放保函正本,证实东升货代行是货方代办署理人。原告和被告某船务公司对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供给的证据均有贰言。经原告和被告某船务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到胜通物流公司集装箱园地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举行了查询拜访取证,证实集装箱系东升货代行供给,出口货色业经检讨检疫及格。

  原、被告各方对本院上述查询拜访取证所证实的事项没有贰言。

  经由庭审质证查明:渔业公司自2000年8月份起接受日本玛鲁哈公司委托,陆续为玛鲁哈公司加工从加拿大SEA TREAT 有限公司保税入口的冷冻雪蟹;该雪蟹质料价钱为4.05美元/磅(相当于8.91美元/千克)。上述雪蟹作为来料经渔业公司的鱼品加工场加工成冻蟹肉后再由渔业公司经海上运至日本玛鲁哈公司。其,2001年6月尾加工的冻蟹肉货色3728箱,总重49650千克。[NewPage]

  2001年6月25日,渔业公司委托被告某船务公司将冻蟹肉自中国大连海运至日本东京。被告某船务公司接受订舱后经由过程东升货代行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订舱,委托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运输该批冻蟹肉。东升货代行接受委托后自行供给了用于此次运输的CZXU9600084/911934号、CZXU9600063/911946号和CZXU9600079/911930号3个冷躲集装箱,上述3728箱、总重49650千克的冻蟹肉分离装进了上述集装箱内;2001年6月27日渔业公司以每集装箱为单元,向玛鲁哈公司签发了该批冻蟹肉的加工费发票,个中CZXU9600079号集装箱中共装进冻蟹肉1241箱、总重15029.20千克,渔业公司出具的该箱冻蟹肉的加工费发票为24 104.46美元;2001年6月29日上述3个集装箱装箱终了。

  以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领受了上述货色,2001年6月30日将上述3个集装箱积载于“阿斯特(ASTRID SCHULTE)”号轮上。被告某船务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向渔业公司签发了以被告某船务公司为承运人的CDLCTYO393369号清洁、已装船提单,托运工钱渔业公司,收货工钱日本玛鲁哈公司,装港中国大连、卸港日本东京,运费每集装箱231 592日元。随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也于2001年6月30日向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了其为承运人的CDLCTYO393369号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提单载明被告某船务公司为托运人,收货工钱被告某船务公司在目的港的代办署理,即AZIA KAIUN 有限公司,提单正面的别的条目与前1提单沟通。

  日本玛鲁哈公司为该批冻蟹肉向原告投保了货色运输保险,原告承保后于2001年7月6日签发了010369096号保险单,约定保险费为132 825日元,即每单箱44 275日元;CZXU9600079号集装箱的货色保险金额为43 708 890日元(货色的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及10%的利润,见原告的证据10)。

  该批冻蟹肉于2001年7月10日运抵目的港日本东京,卸货时找到个中CZXU9600079号集装箱内的冻蟹肉产生货损。日本玛鲁哈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委托日本海事判定协会对该货损举行判定。2001年7月13日日本海事判定协会会同玛鲁哈公司的Nagai师长教师、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托的检讨人Cosmo Mutual师长教师、日本Cosmo Mutual股份有限公司的A.Nakagawa船主、及被告某船务公司代办署理人AZIA KAIUN 有限公司的O.Nishimura师长教师对货损举行检讨。日本海事判定协会于2001年9月25日出具了DA477/01号检讨呈文,以后又于2002年11月11日出具了DA477/01(A)号追捕呈文书和2003年5月23日的弥补呈文书,断定该次货损系因集装箱顶部缺损而致使水渗透箱内污染冻蟹肉货色而至,并详细说明晰货损情况,同时判定出该箱货色的货损金额为    22 693 947日元,因该箱货色的保险金额为43 708 890日元,得出

  货损率为52%(货损金额/保险金额)。原告作为该批货色的保险人经由核查后依据日本海事判定协会的检讨呈文确认了上述货损,并按保险单约定于2001年9月26日向日本玛鲁哈公司赔偿了23 121 582日元,同日日本玛鲁哈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让渡书。2001年9月28日,日本玛鲁哈公司经由过程银行转账收到原告赔付的保险金总计23 121 582日元。

  按照日本海事判定协会的判定呈文:每千克冷冻雪蟹往壳、往鳃能加工出0.6千克冻蟹肉,即加工出CZXU9600079号集装箱中的15029.20千克冻蟹肉,须要冷冻雪蟹25048.66千克。因该冷冻雪蟹的质料价钱为每千克8.91美元,9600079号集装箱中的冻蟹肉的代价应为上述冷冻雪蟹乘质料价钱,即为223183.62美元。又因冷冻雪蟹的加工费为24 104.46美元,9600079号集装箱中的冻蟹肉在中国大连装船时的代价就应为冻蟹肉代价加加工费为247 288.08美元。还因前述货损率为52%,上述集装箱中冻蟹肉受损部份的代价就应为货损率乘以冻蟹肉代价为128 590美元。另查明:2001年9月28日,美元对日元的比率为1:117.70,故上述冻蟹肉的丧失代价折合为15 135 043日元。该箱货色的运费231 592日元,乘以52%的货损率,即是120 427.84日元,为丧失的运费;该箱货色的保险费44 275日元,乘以52%的货损率,即是23 023日元,为丧失的保险费。以上3项丧失合计为15 278 493.84日元。经庭审质证,原告自行变更其诉讼恳求为冻蟹肉受损代价加运费加保险费总计15 278 493.84日元及利钱;6次公证认证用度110 000日元及翻译费和诉讼用度。[NewPage]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是否已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是否是现实承运人;被告某船务公司应否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当连带赔偿义务;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赔偿丧失的计较尺度是否合乎功令划定。综合审查双方所举证据并连系庭审情况,本院以为:  1、关于原告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问题。原告提交的权益让渡书和其他证实其已将赔偿款给付玛鲁哈公司的证据依法实行了公证认证手续,且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也未提出实质性贰言,上述证据真实有用,足以证实原告已具有了代位求偿权。

  2、关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是否是现实承运人的问题。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受承运人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接受了涉案货色并签发了涉案货色的提单和现实承运了该货色,在卸港又向提单持有人交付了该货色,可以认定本案的现实承运人是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其以现实船东不是某集装箱公司、某集装箱公司只是期租人来抗辩其不是现实承运人短缺究竟和功令依据,其抗辩来由不能建立。

  3、关于被告某船务公司应否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当连带赔偿义务问题。

  原告的货色在装港交付给被告时是无缺的,有两被告认可的出口货色检讨单为证,货损是产生在货色由承运人及现实承运人掌管下的义务期间,虽然两被告以为应由集装箱供给人承当义务,但集装箱在装港业经检讨及格,两被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实集装箱顶部缺损水渗透箱内致使货损的缘由系不能回于承运人不对即系集装箱固有缺陷酿成的,故不能解除集装箱在两被告义务期间缺损的大概性,也就不能罢黜两被告的赔偿义务;至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供给的检讨呈文,因该呈文只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单方供给,其证实力显明低于原告提交的结合检讨呈文的效率,其内容与结合检讨呈文也不尽1致,应以结合检讨呈文为准。故本院对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供给的检讨呈文中论述的货损系因集装箱固有缺陷酿成的主张不予采用。

  被告某船务公司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托运人签发了提单,是与托运人签定了运输条约的人,其又将货色交给了现实承运人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在本案的职位地方相符承运人的功令特点,依法应对全程运输卖力,故其对原告的货色丧失答允担承运人的功令义务;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作为现实承运人,其也应依法承当货损赔偿义务;因两被告没有约定各自答允担义务的范围,故两被告依法应在原告丧失范围内承当连带赔偿义务。[NewPage]

  4、关于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赔偿丧失的计较尺度是否合乎功令划定的问题。在第2次开庭时,两被告对质据18日本海事判定协会弥补呈文书没有贰言,该证据证实受损货色的保险赔偿金额与日本市场现实价钱相符,故原告依据该判定呈文每千克冷冻雪蟹可以加工出0.6千克

  冻蟹肉及受损集装箱的货损金额为22 693 947日元除以保险金额得出货损率为52%,连系质料入口价和加工费等计较出原告货色装船时的代价,并将受损集装箱的运费和保险费相加作为如今诉请的金额合理且不违抗功令划定,本院对其诉请的计较尺度予以认可。

  综上,本案系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货损赔偿纠纷案。涉案条约的实行地即货色装港为中国大连,原告诉之本院,两被告应诉,视为对本院统领权的认可,依法本院对本案具有统领权;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各方均以为应合用中法律王法公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此种选择不违抗功令划定,本院照准。被告某船务公司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作为海上货运条约的承运人和现实承运人,依法应对货损承当连带赔偿义务;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行使债权人向两被告恳求赔偿的权利。关于利钱的计较依据,原、被告各方均以为应依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划定的利率计较,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关于翻译费等的给付恳求,因其未供给证据证实,故该部份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关于原告在证据交换后供给证据的效率问题,原告后续提交的证据,是对其原有证据的说明,或补交的公证认证手续,且被告方同意质证,不触及举证刻日或新的证据问题。至于两被告分离提出的集装箱系货色的外包装或集装箱系船舶的1部份、其潜伏缺陷应享受免责的概念,因两被告没有供给相应的证据佐证或提出功令依据,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撑。

  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4102条第(1)项、第(2)项,第4106条第1款,第5105条,第610条第1款,第6101条,第6103条,第2百5102条第1款的划定,裁决以下:

  1、 被告中国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某集装箱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日本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ompo Japan Insurance Inc.)15 278493.84日元货损赔偿款及该金钱自2001年9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较的同币种利钱;

  2、 被告中国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某集装箱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日本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ompo Japan Insurance Inc.)110 000日元公证认证费;[NewPage]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人平易近币18 134.83元、现实支出费人平易近币1 000元(原告均已预交),被告中国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某集装箱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当人平易近币12 674.83元,原告日本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ompo Japan Insurance Inc.)自行承当人平易近币6 460元;被告承当的部份

  与上述给付金钱1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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